保定市快递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快递经营第十七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