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工作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开展信用信息收集共享、应用服务及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