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建立信用承诺信息记录、收集、推送等工作机制,将信用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监管依据。鼓励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