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二)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三)以投资、入股等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经营活动的;(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