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采矿过程中发生矿界争议的,由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由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裁决监督执行。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