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设计或者勘查实施方案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在停止使用前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