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进行环境监督管理,发布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可回收物分类运输、处理,指导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台。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经费保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宾馆、饭店、超市等经营场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备案的教育机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校园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推广、教学实践活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发展改革、营商环境(行政审批)、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旅广电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好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