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