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