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管理所在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责任区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投放时间、投放地点等,指导或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通过宣传栏、入户宣传等方式,开展分类知识宣传,强化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意识;
(三)制止翻拣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劝告、制止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台账制度,记录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经社区、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至所在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
(五)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类集中到指定交付点,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