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地热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