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