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安排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接待患方,听取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及其工作流程、期限等必要信息,回答相关咨询和疑问;
(二)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以及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患者死亡的,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体存放和尸检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根据需要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及时将会诊、讨论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四)按照规定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和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妥善保管封存的实物及病历资料;
(五)配合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