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属同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公众卫生意识教育;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动员、指导和协调爱国卫生工作,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三)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学习培训和交流合作;

(四)受理爱国卫生工作的建议和投诉,协调、督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五)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方面的工作。

市、县(区)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爱卫会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承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或者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