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辖区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