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损害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处以每株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损害二级古树的,处以每株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损害古树后续资源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损害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造成死亡的,按照砍伐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