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已建成的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