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编制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将本市生态功能突出且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已建成绿地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永久保护绿地实行名录管理。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专家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后,编制永久保护绿地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