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根据江苏省骆马湖保护规划,会商徐州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骆马湖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各部门在水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