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环境监管第二十五条有效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水源地达标建设和保护要求,加强骆马湖水源地建设和安全监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标识和隔离设施,安装监控设施和监测系统,定期开展巡查和水质安全评估。骆马湖区域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结果报告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骆马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报告。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