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岸坡防护、雨污分流、截污导流、排污口整治、河道保洁等措施,开展入湖河道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