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十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自备水源取水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定期公布计划用水户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