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自备水源取水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定期公布计划用水户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