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管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个人、单位(以下简称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