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与领养第二十八条有效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的犬只收留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犬只收留场所可以进行犬只的收留、领养工作,不得开展犬只经营活动。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犬只收留场所代为收留、领养犬只。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