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