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