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