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