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的;(二)未及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中转、处置场所的;(三)未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的。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