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