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日常教育、管理和考评内容。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