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源头减量第三十三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当减少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住宿经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应当设置提示牌,提醒适量点餐。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调羹、刀叉。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