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投放第十六条有效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分类投放查询、预约回收、可回收物交易价格查询、投诉举报等服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车辆等设备的类别、标识、规格,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