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骆马湖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骆马湖水环境质量负责,落实骆马湖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骆马湖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骆马湖水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统筹协调骆马湖水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将骆马湖水环境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参与骆马湖水环境保护。
骆马湖各级河长湖长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骆马湖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