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宿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协同执法机制,适用协调统一的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协商确定执法计划,组织联合调查、协同执法,定期相互通报执法案例,共同组织执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