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宿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骆马湖水环境联合监测体系,共享骆马湖区域水质水量、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共同研究水环境监测数据,协同做好区域水污染、农业面源污染、交通航道污染、汛期客水污染等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