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市与宿迁市建立骆马湖区域水环境保护协同机制,采取联合湖长制、联席会议、联合监测、协同执法等方式,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骆马湖水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开展骆马湖水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域合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