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环境监管第三十一条有效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市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情况。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