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