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救护车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有条件让行而拒不让行的,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可以将阻碍救护车通行的情形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让行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