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三)在禁停区域、路段临时停放;(四)在高速公路上使用应急车道;(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