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急救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和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

急救指挥调度人员应当在收到完整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待命急救人员发出调度指令。急救人员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五分钟内出车。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