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急救中心应当设置与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呼叫量相适应的呼叫线路,配备急救指挥调度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听公众呼救电话,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