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下列重点单位、公共场所应当组建适应急救基本需求的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志愿者队伍,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在突发事件中协助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一)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枢纽;
(二)幼儿园、学校、体育场馆、会展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养老机构、市3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场所;
(四)从事建筑施工、采矿、交通运输等高危险性作业的单位。
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养老机构、市3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有医疗机构的旅游景区(点)及轨道交通换乘车站等场所,还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由专、兼职人员进行使用和维护。
重点单位、公共场所配备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的种类、标准及经费来源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