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用血需求,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献血计划包括医疗临床用血需求、献血宣传、采血点设置、应急献血以及监督考核等内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年度献血计划制定献血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本单位员工或者本居住区公民参加团体献血活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