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献血宣传教育活动。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献血宣传教育计划,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由血液传播疾病的教育,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献血宣传教育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协同实施献血宣传教育工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制作刊播献血公益广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支持户外献血公益广告设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献血科学知识的普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出版等单位以及公共场所、景区景点、轨道交通等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开展献血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