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是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资料库建设、捐献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