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鼓励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献血无不良反应、符合国家《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