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临泽县人民政府、肃南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气象、应急、文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专项规划。

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或者修改专项规划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