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管道建设和保护的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参与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协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二)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管道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和管道建设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盗气以及盗窃破坏管道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加强对管道周边项目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
(四)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国资、林业、气象、地震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