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相应的专门护线队伍,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护。护线队伍发现有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管道企业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专业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巡护、隐患信息收集等管道保护工作。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接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道保护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鼓励管道沿线的单位或者个人参与管道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