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管道企业应当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拟建管道所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